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吳忠市利通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實施細則》的通知
索引號 | 640302001/2022-00884 | 文號 | 吳利政規發〔2022〕5號 | 生成日期 | 2022-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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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類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利通區政府辦公室 | 責任部門 | 利通區司法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吳忠市利通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2022年7月15日利通區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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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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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利通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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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統稱為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以及區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鎮)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和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程序,適用本細則。
區政府部門、鄉鎮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和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時,視為決策機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具體事項范圍按照《利通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附件)執行。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細則:
(一)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二)為執行上級決策部署出臺的、沒有作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更為不利的具體實施措施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適應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執行情況納入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和法治政府建設督察范圍。
第七條 ?區司法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加強對目錄化管理、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和職責權限的決策事項標準,并編制決策事項目錄,經同級黨委(黨工委、黨組)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編制。
區政府制定的決策事項標準及目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市司法局;區政府部門、鄉鎮制定的決策事項標準及目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區司法局。
第九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工作,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目錄。因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緊急情況可以延遲公布,但應當在公布時作出說明。
決策機關當年無決策事項的,應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后,形成會議紀要。目錄公布后產生新增決策事項的,決策機關應當及時補充公布。
公布的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主體、決策承辦單位、制定依據、履行程序要求、計劃完成時間等內容。
對于符合決策事項標準但未編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機關仍應當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十條 ?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上級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提出建議的,由決策機關指定部門研究論證;
(二)部門或者鄉鎮提出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對建議內容負有主要職責的單位研究論證。
對列入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啟動決策程序,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將決策事項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將決策事項、依據、說明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二)采取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其中召開聽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的15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
決策承辦單位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將意見采納情況以適當形式統一向公眾反饋。對于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成本效益等進行論證。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加論證。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后,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選取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參加決策事項的論證。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風險評估;但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采取委托方式開展風險評估的,不得委托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評估機構參與評估相關工作,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評估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請決策機關決定或者由決策機關自行決定是否中止決策程序:
(一)決策事項草案征求意見時公眾對決策事項草案接受程度較低,可能影響決策事項實施效果的;
(二)經專家論證后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性、技術性上尚未完全達標,可能導致決策事項難以執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后認為決策事項存在的風險因素暫時無法控制,決策事項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造成負面影響的;
(四)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因素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決策事項難以執行的。
決策事項中止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有針對性地消除導致決策事項中止的各項因素,并形成報告提請決策機關恢復決策程序。
決策程序的中止和恢復,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后由行政首長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請決策機關決定或者由決策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終止決策程序:
(一)經公眾參與后認為決策事項的實施會引發社會強烈抵制導致決策事項無法取得預期效果的;
(二)經專家論證后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性、技術性上無法最終達標,導致決策事項無法執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后認為決策事項存在不可控的風險因素且無有效應對措施,決策事項實施后會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因素發生變化,導致決策事項無法執行的;
(五)決策程序中止滿2年仍無法恢復的。
決策事項的終止,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后由行政首長決定。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經本單位合法性初審和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正式決策事項草案,報送決策機關。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草案在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其中區政府作為決策機關的,由區司法局負責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三)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五)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說明;
(六)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根據審查需要,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在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上蓋章,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八條 ?決策機關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集體討論時,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合法性審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并就該決策事項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集體討論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應當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通過、修改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第十九條 ?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納入民主協商的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在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應當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決策事項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決策機關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有關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繼續實施、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依法作出的決策事項,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每年至少1次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參與決策事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對違反保密義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部門、鄉鎮除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和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外,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其他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秴侵沂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利通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吳利政辦發〔2015〕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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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利通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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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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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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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等規定,制定利通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
一、制定或者調整全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制定有關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勞動保護、就業促進、住房保障等發展與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資源配置、生態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城鄉建設、鄉村振興、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務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
(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
(三)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
(四)各類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全區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重要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礦產、森林、水等各類重要自然資源;
(二)重要文化資源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和傳統民居、特色景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等,以及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群眾藝術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文化文物單位館藏的各類重要文化資源。
四、決定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一)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重大社會公共建設項目;
(二)需經區政府核準、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重大事項
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廣泛和重要影響的公共資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