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保障管理辦法(試行)》《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修訂)》的通知
索引號 | 640302001/2022-00622 | 文號 | 吳利政規發〔2022〕2號 | 生成日期 | 202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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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類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利通區政府辦公室 | 責任部門 |
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區委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區屬駐利有關單位:
《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保障管理辦法(試行)》《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修訂)》已經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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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保障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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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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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范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利通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流通、儲備、應急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麥、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糧、豆類、薯類。
本辦法所稱糧食安全,是指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人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對糧食的需求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條 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增強本區域內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公室應當每年對各鄉(鎮)、各相關部門進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實行激勵與問責機制。
第四條 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收儲、產銷合作、應急調控、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與保護等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統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保護耕地和促進糧食生產、糧食流通等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推動糧食全產業鏈各環節節約減損。鼓勵節約糧食,推廣節糧減損的新技術、新裝備;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倡導科學消費,提高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糧食經營者應當加強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環節的節糧減損,改善儲糧條件,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有效減少糧食損失。餐飲企業、單位食堂應當加大反對浪費糧食的宣傳力度,采取措施引導節約用餐。公民應當增強節約糧食的意識,養成健康、節約的糧食消費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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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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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各涉農鄉(鎮)、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土壤、水資源等條件,制定糧食生產指導意見,組織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與保護工作,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定糧食播種面積。
第七條 各涉農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面積,嚴守永久基本農田紅線;改善耕地地力,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修養護,保持糧食生產穩定發展。
第八條 對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列入禁止建設區或者限制建設區。
各涉農鄉鎮、各相關部門應當落實糧食生產扶持相關政策,引導糧食生產主體科學合理種植,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和管護工作。
第九條 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建設覆蓋全區的耕地質量檢測網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分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糧食產地土壤質量和灌溉用水水質的監測,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強對污染源、農藥生產和施用的監管,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與治理修復,對受污染的耕地制定嚴格管控和治理修復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農產品場地環境監測網建設,開展土壤-農產品協同監測。禁止向糧食生產區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固體廢棄物等。
第十條 各涉農鄉鎮要采取措施加大對糧食生產的扶持力度,完善糧食生產扶持政策,落實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等強農惠農政策;加大資金扶持力度,通過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提供信貸等方式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各涉農鄉鎮、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當推廣綠色、優質、高效的糧食生產技術,提高糧食生產科技水平;培育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對糧食倉儲、加工、烘干、晾曬等配套設施建設給予支持。引導發展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種經營形式,鼓勵和支持農民自愿依法流轉土地,開展集約式、規?;Z食生產經營,避免流轉土地“非糧化”,堅決禁止“非農化”。扶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糧食生產綜合效益。
第十二條 各涉農鄉鎮、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生產主體的指導和服務,鼓勵糧食生產主體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農業耕作措施,指導糧食生產主體合理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化肥使用量,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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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儲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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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按照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糧食儲備規模和品種,及時足額落實政府儲備糧任務,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動順暢和調節有效;引導鼓勵社會儲糧,建立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制度,統籌規劃建設與地方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現代化儲糧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推廣應用綠色儲糧和信息化、智能化等先進倉儲管理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政府儲備糧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方式。政府儲備糧的品種結構和收儲、輪換計劃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擬定,報利通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吳忠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經批準的收儲、輪換計劃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財政部門下達儲備糧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創新儲備糧輪換機制,實行儲備糧動態管理模式,實現儲備糧常儲常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政府儲備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糧食供求應急狀態,適時提出動用儲備糧建議,經利通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糧食應急預案啟動機制,動用儲備糧保證應急供應:
(一)本轄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影響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利通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糧食調控和應急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
第十六條??政府儲備糧的各項常規質量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政府儲備糧收購入庫或者輪換補庫、銷售出庫,承儲企業應當委托專業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儲存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第十七條 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倉儲,和糧食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倉儲日常管理,規范倉儲管理行為,嚴格落實儲備糧質量管理要求,執行糧食政策規定,提高政府儲備糧管理水平。
承儲企業應具有能夠保障政府儲備糧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的倉儲設施和設備,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與技術規范要求。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能夠進行常規質量等指標檢驗的儀器設備、檢驗場所以及相應的專業檢驗人員。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重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第十八條 引導和支持社會儲糧,構建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功能互補、協同高效的糧食儲備體系。采取費用補貼、貸款貼息、項目扶持、融資擔保、稅收優惠減免、倉儲設施建設幫扶等措施,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積極性,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第十九條??鼓勵支持從事糧食批發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及銷售糧食的大型超市保持一定量的糧食庫存。鼓勵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建設倉儲設施,儲存一定數量糧食。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大中型企業等單位食堂和居民家庭,根據需求儲存一定數量口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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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流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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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規范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序流通。
第二十一條 加強糧食流通管理,確保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各個環節平穩有序運行。
第二十二條 支持發展糧食產業,創新發展方式,促進轉型升級;支持各類糧食經營主體以多種形式與糧食主產區建立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和商務局在糧食產業有關項目的立項、用地、技術改造和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稅收、用電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加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糧食批發市場、糧油物流加工園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宣傳和落實糧食收購和質價政策,合理設立糧食收購網點,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糧食經營者提供信貸服務,積極協調落實收購資金。
第二十五條 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二)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收購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三)認真執行糧食收購政策,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采取欺詐、囤積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縱糧食價格;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開展糧食質量檢測,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堅持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食品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農藥殘留、重金屬、真菌毒素含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定向銷售,不得流入儲備糧庫和口糧市場。
(五)具有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減少糧食儲存損耗。
(六)建立糧食經營臺賬,糧食經營臺賬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與經營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相適應的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減少糧食儲存損耗。
(三)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四)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糧食經營者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第二十八條 從事糧食的食品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要求,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
(二)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材料;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安全等有關標準,不得短斤缺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第三十條 糧食經營者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相關糧食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三十一條??糧食經營者銷售的糧食,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并向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利通區分局報備,并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利通區分局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禁止流入口糧市場和用于食品加工。
第三十二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蛘咔鍍攤鶆?;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地方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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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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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加強對糧食生產風險預警和糧食生產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對自然災害導致的糧食生產損失,通過資金補貼、農業保險、引導銀行信貸等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四條??建立糧食供給安全預警機制,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統計局、市場監管分局等,負責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對糧食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和供需平衡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健全監測和預警體系,完善糧食供需抽查制度,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及時采取有效調控和應急保障措施,保障糧食供應和價格穩定。
第三十五條 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制,統一組織協調利通區糧食應急工作。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落實糧食應急糧源、應急加工點、應急供應網點、應急運輸點,組織開展糧食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區工信和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農村局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本地具備與口糧供應相匹配的糧食應急加工能力。
第三十七條 出現搶購糧食、供應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情況,利通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啟動糧食安全應急預案。
啟動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建議,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吳忠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后,各鄉鎮、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糧食供應。
糧食生產主體和經營者應當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區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糧食生產主體、經營者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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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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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與銷售、原糧銷售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分局和市場監管分局、綜合執法局等部門依法對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護制度執行情況、糧食經營等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管分局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禁止流入口糧市場。
第四十一條 加強糧食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充分利用吳忠市糧油產品質量檢驗站技術資源,積極配合開展區域內糧油質量安全監測;開展糧食質量安全檢查和監測所需的必要合理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不得影響被檢查對象的正常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管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 第四十三條 推進糧食經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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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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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管職責的;
(三)未足額落實地方儲備糧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收購、儲存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規模未落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儲備糧輪換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六)不及時撥付儲備糧儲存費用等補貼,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七)未按照規定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糧食價格異常波動、糧食搶購等嚴重后果的;
(九)接到舉報不及時查處的;
(十)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糧食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分局和市場監管分局、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從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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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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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糧食的質量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
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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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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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全面落實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我區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意見》《吳忠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糧食安全首長責任制的意見》及《吳忠市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結合利通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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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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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嚴格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強化糧食安全工作領導,成立由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為組長,分管副區長為副組長,各鄉鎮、有關部門為成員的糧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長或經授權委托政府分管副區長召集,利通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辦公室)設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考核的組織、協調、督查等,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己斯ぷ鹘M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水務局、生態環境分局、統計局、市場監管分局組成。
第四條 依據自治區、吳忠市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內容變化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調整完善考核內容和評分體系,每年初根據本辦法明確的考核內容和職責分工,由考核牽頭部門會同協作部門,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擬定具體考核項目、指標和評分細則,提交考核工作辦公室統籌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并印發區各鄉鎮、各部門。
第五條 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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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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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一)組織推進
主要目標:進一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強化糧食安全政治責任,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將糧食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保障區域糧食安全。
1.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糧食安全戰略決策上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利通區委政府決定,切實把保障糧食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抓緊抓好,確保黨政同責真正見效。
2.健全工作機制:定期安排部署糧食安全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糧食安全、發展改革等重大問題;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聯席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部署并組織推動糧食安全工作;組織開展糧食安全工作專題調研,掌握全區糧食安全形勢。
(二)生產保障
主要目標:耕地面積基本穩定、質量不下降,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不斷增強。
1.保護耕地:堅決守住耕地和基本農田紅線,當年末耕地面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于或等于自治區下達任務數量;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達到自治區目標要求。
2.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糧食生產科技水平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水平;當年糧食種植面積、糧食總產量大于或等于自治區下達任務數,確保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只增不減;保質保量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年度任務;落實糧食扶持政策,積極培育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糧食龍頭企業等新型糧食經營主體,提升為“三農”服務能力,提高種糧比較效益,穩定糧食生產者收益。
(三)儲備保障
主要目標:落實糧食儲備安全部署,保障地方糧食儲備,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動順暢、調節有效。
1.增強糧食倉儲能力建設:支持糧食倉儲和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開展倉儲設施維修改造升級、糧食產后服務體系建設,確保倉儲能力滿足需要。
2.管好地方糧食儲備: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制度,落實地方糧食儲備,足額保證政府儲備糧任務;引導鼓勵社會儲糧,建立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制度;強化應急供應網點管理,做到鄉鎮全覆蓋;建立應急成品糧油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落實儲備費用和利息補貼資金,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政策性糧食監督檢查,確保本轄區不發生安全儲糧和生產安全事故。
(四)流通保障
主要目標: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進一步規范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序流通。
1.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要求,對轄區內涉糧企業糧食購、銷、存政策執行情況及糧食流通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各個環節平穩有序運行。
2.增強糧食流通能力建設:加強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支持糧食倉儲設施維修改造升級;落實糧食統計制度,加強糧情監測,及時發布糧食市場信息;落實糧食產業項目立項、用地、技術改造和資金支持政策;拓展糧食產銷協作,構建糧食大流通通道。
(五)應急保障
主要目標:增強糧食收儲調控和應急保障能力,強化糧食安全領域風險防范,形成集應急儲備、加工、運輸、供應網點、監測預警、保障功能為一體的糧食應急管理體系,實現應急儲備預防和市場保供聯動的穩步推進。
1.建立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制:進一步健全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制定利通區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健全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制,加強糧油應急體系建設,確保在應急情況下“調得出、供得上、保得好”。
2.政府儲備糧管理:科學確定儲備規模和品種結構,足額落實政府儲備糧任務;嚴格落實政府儲備糧 “一符三專四落實”要求,確保儲備糧結構合理、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管理規范。
(六)監管保障
主要目標:進一步完善糧食安全全鏈條監管,全面提升保障糧食安全能力,加快形成依法監管的良好局面。
1.保障糧食安全各環節工作力量:統籌協調各方重視支持糧食安全工作,強化工作組織和人員保障;按標準足額落實地方儲備糧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和輪換費用補貼;糧食質量安全檢查和監測所需的必要合理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2.加強糧食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與銷售、原糧銷售、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護制度執行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3.加強糧食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充分利用各級糧油產品質量檢驗站技術資源,積極配合開展區域內糧油質量安全監測。
第四章 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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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采取部門評審與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組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考核組采取聽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逐項評分,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工作對上述內容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納入年終區委效能目標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條??考核實施
(一)自查評分。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考核細則,對上一年度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1月10日前報送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組。
(二)部門評審。牽頭考核部門會同協作部門針對被考核單位自評情況,結合日常工作的監測檢查情況進行考核評審,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送交區考核工作組辦公室。
(三)組織抽查。區考核工作組辦公室組織考核組進行實地抽查,對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的整體情況進行評價打分。
(四)綜合評價。區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對考核結果進行綜合匯總,報糧食安全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己私Y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己说梅?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color: rgb(0, 0, 0);">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考核,涉及的有關數據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沒有統計數據的,以相關部門認定的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 對本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加分。
(一)糧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糧食生產、加工、流通、科技、質量監管等方面)受到國家級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吳忠市委政府及自治區級業務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的。
(二)管轄區糧食生產經營企業獲得“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的,或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寧夏著名商標”、“寧夏好糧油”的,具體加分項目和加分分值依據當年制定的考核細則確定。
第十四條 對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扣分。
(一)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出現耕地“非農化”和比較嚴重“非糧化”或大面積異耕情況的。
(二)耕地質量出現嚴重問題,造成耕地嚴重污染或污染明顯加重的。
(三)將用于糧食安全工作的各種專項資金(如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農業支持保護補貼等)挪作他用,或政府儲備糧費用補貼不到位的。
(四)轄區內出現糧食價格異常波動或農民出現比較嚴重“賣糧難”現象,處置不及時的。
(五)轄區內出現較大級別以上糧食質量安全事故且處置不力造成較大影響的。
具體扣分項目和扣分分值依據當年制定的考核細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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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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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經區委、區政府審定后,作為各鄉鎮、部門負責人和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考核結果納入效能目標綜合評價體系。對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在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等方面傾斜支持。
第十六條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及時向各鄉鎮、各部門通報,督促其抓好整改落實;對當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鄉鎮和部門,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對因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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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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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聯席會議根據年度糧食安全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考核指標進行修訂,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吳忠市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吳利政辦發〔2016〕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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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表
??2.吳忠市利通區糧食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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