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吳忠市利通區用水權交易及收益分配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 640302015/2022-00006 | 文號 | 吳利政規發〔2022〕1號 | 生成日期 | 202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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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類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利通區水務局 | 責任部門 | 利通區水務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
《吳忠市利通區用水權交易及收益分配辦法》已經利通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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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政府
????????????????????????????????????????????????????????????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吳忠市利通區用水權交易及收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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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用水結構、提高用水效率,實現用水權交易規范開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水權交易范圍”僅限于利通區各區域、各行業、各灌域,采取區內外區域間、行業間用水戶開展用水權交易的范疇。
交易水源類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應通過自治區交易中心進行:
(一)變更水資源使用權用途的水權交易;
(二)縣級行政區域之間開展的水權交易;
(三)政府收儲的用水權指標投放市場進行的交易;
(四)工業用水戶之間年交易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權交易。
第四條??交易主體及價格。交易主體由出讓方和受讓方組成。
出讓方是指利通區行政區域內具有用水使用權并且具有節水指標量的用水單位或用水戶。
受讓方是指自身用水指標不足,迫切需要通過水權交易獲得用水指標的用水單位或者個人。
落實自治區制定的覆蓋各區域、各行業分區分類基準價體系,按照市區級水權市場區域、行業用水戶水權交易基準價中起始價和增加幅度開展交易。??
第五條 利通區水務局為用水權交易及收益分配的政策研究、辦法制定、措施執行的職責單位。負責用水權交易行業監管和審核交易行為的合規性等,履行交易監管職能。
吳忠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為區內用水權交易提供服務。
第六條??交易程序
(一)出讓方向交易平臺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包括水權交易申請書、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或水資源確權頒證機關出具的節余水權指標的相關證明材料、擬轉讓水量和價格、利通區水務局審核意見、委托基層水管組織交易應提交體現全體村民意愿的文書資料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通過節水措施節約的農業用水權指標交易的,應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用水權交易指標分析報告。上述材料經相關單位審核后,將其節余水量上掛交易平臺進行公示。
(二)受讓方到交易平臺申請購買用水指標,同時提交用水需求的相關資料,包括水權交易申請書、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及審查意見、項目相關批復文件、擬交易水量和價格、供水管理單位的意見、受讓個人或企業資質、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交易平臺收到水權交易申請材料后,分別對出讓方交易水權合法性、轉讓資格、條件、方式和受讓方的接受資格、取水方式、水量及用途等進行審核。對符合交易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按照其交易規則組織交易。不符合交易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交易或者要求補充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組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確定的時間公開交易,由雙方簽訂交易協議,并發布交易結果。
(五)受讓方持交易協議到區財政局辦理繳費手續,并及時繳費。
(六)利通區水務局根據交易協議將出讓方指標水量進行核減,并協調各級供水單位保障供水。
第七條??交易收益分配
(一)農業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實現的節余用水權。交易主體為基層水管服務組織,由基層水管組織負責組織進行的用水權交易,交易收益的80%歸節水農戶,20%歸基層水管組織。基層水利服務組織通過管理實現的節水指標,交易收益的60%用于償還農業水利運營的社會資本方本金及收益(支付上限為社會資本方本金及收益),40%歸基層水利服務組織,用于轄區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工作經費。若無農業水利運營的社會資本方,則交易收益的60%歸政府分配,用于水利建設、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40%歸基層水利服務組織,用于其轄區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工作經費。
(二)企業用水戶擁有的用水權(無償取得的),交易金額10%由利通區財政提留,用于企業水資源監測信息化運行維護及節水獎勵,其余90%歸出讓方所有。企業通過市場交易取得的用水權有結余,交易后的收益全部歸企業所有。
(三)由政府作為交易主體進行用水權交易的,交易金額10%歸出讓方及基層水管組織(其中出讓方占50%,基層水管組織占50%);交易金額50%用于償還社會資本方本金及收益(支付上限為社會資本方本金及收益);交易金額40%由政府分配,全部用于利通區水利建設、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若無社會資本方參與水利建設與管理的,則交易金額90%由政府分配,全部用于利通區水利建設、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
(四)由社會資本方投入農業節水工程產生的節水指標歸社會資本方所有,社會資本方支付當地灌溉水費的20%給節水工程用戶;若社會資本方將節水指標進行交易,交易金額的70%歸社會資本方所有,20%歸基層水管組織所有,10%歸出讓用水權的用水戶所有。
(五)償還社會資本方的資金,在用水權交易完成,資金到達財政后,按財政相關規定于3個月內撥付至社會資本方賬戶。
第八條 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分配
企業繳納的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由利通區財政統一收取。??
公共管網覆蓋內收取的用水權使用費,50%歸公共管網運營社會資本方(支付上限為社會資本方的本金及收益),其余50%用于水利建設、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若無公共管網運營社會資本方,則收取的用水權使用費由政府分配,全部用于利通區水利建設、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
公共管網外收取的用水權使用費,由政府分配,全部用于水利建設、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
第九條 用水權交易資金和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由利通區財政局、審計局進行監督和監管。
第十條??本辦法由利通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